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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高级技工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13-03-06

                                                    广西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简称:示范校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广西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方案》和《广西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项目。

第三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文件精神,明确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的目标、内容、任务和要求。

第四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四个重点专业建设和两个特色项目建设。四个重点专业分别是“汽车检测与维修”、“汽车钣金技术”、“物流管理”、“汽车营销”四个专业,均为自治区示范专业;两个特色项目分别是“安全节能驾驶公益学校”建设项目和“中职学生职业素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第五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四个重点专业和两个特色项目的建设实现“六个示范”,把学校建设成为“产业联系紧密、校企深度交融、产教一体办学、行业特色鲜明、育人效益显著”的全国一流中职名校和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在全国中职学校和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培训中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六个示范”——培养模式示范、课程体系示范、办学模式示、校企合作示、基地建设示范、德育教育示范。

第六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过程监管、专家考核。“分级管理”就是,学校成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项目工作办公室、宣传小组、制度建设与执行小组、资金使用监督小组、重点专业建设小组、特色项目建设小组。学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下设机构对学校领导小组负责。“责任到人”就是建设项目的每个子项目施行项目责任人制,各个责任人必须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过程监管”就是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保证项目执行合法、规范,项目建设有成果、有效益。“专家考核”就是组织学校和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

第七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的管理目标是通过科学、规范、有效地管理,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地实现各个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最终达到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的标准。

第八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统计、检查、评估、验收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示范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项目建设工作总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校长、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其余校领导为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学校中层正职领导。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领导项目建设工作,研究决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落实建设资金和相关政策,征求项目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全面负责策划、组织、指挥、协调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四)召开工作推进会,督促检查建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五)申报项目阶段性验收并审定相关材料及文件;

(六)对各部门的申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七)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监控、检查。

     第十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建设目标责任制。示范校建设项目分为六个子项目(即四个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和两个特色项目建设项目),分别由各子项目组责任人负责。子项目责任人由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聘任,子项目组成员由该组责任人选定。

   第十一条  各子项目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并向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报送建设方案、任务书和实施计划;

(二)在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项目分阶段进度安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三)检查和监督本专业(或本特色)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及时反映项目建设存在问题;
        (四)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项目分阶段预算方案,认真做好自我监控;

(五)接受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评估、审计、检查和考核;

(六)项目预期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带领项目小组成员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二)研究解决、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时整理并建档保存。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责任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能调动工作或长期出国(出境)。因特殊原因变更项目责任人,需经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全力合作,积极配合,协调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

第十四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的建设应聘请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项目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项目建设咨询、研讨、论证会议,听取、采纳专家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等以国家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为准,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确实需要局部调整的,必须由项目责任人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初步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如果是重大调整,还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对于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工作任务、建设方案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为有效控制建设进度与质量,实施过程要坚持检查、评估、验收、汇报等制度。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向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汇报,以便尽快研究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满,由各项目责任人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由学校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批复的项目申报书、建设规划方案、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等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校职代会的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有: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经费使用、投资效益等方面。

第四章  建设资金与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二十条  制定“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其中用于师资培训进修的费用不能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10%;用于实验实训设备的费用不能超过20%,单位设备资金总值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学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帐目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小组负责专项资金开支监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项目组和特色项目组,必须严格按资金分配计划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使用和管理,依照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采购法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专项经费用途和开支情况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控与绩效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和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相关奖励制度和考评办法,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中期考核和终期验收。

第二十七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

第二十八条  检查考核的组织:建设项目整体性的检查考核由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检查考核组统一考核;各专业项目组和特色项目组的检查考核由各责任人自行组织,并将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建设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检查考核的时间:每月或每季末进行一次局部抽查;每学期期末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查;年终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考查。全程跟踪考核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

第三十条  检查考核时,学校领导小组(建设项目办公室)以通知形式提前告知被考核项目组。被考核项目组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同时准备好考核所需要的材料,接受考核小组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项目组进行反馈,并在全校进行通报,对偏离工作目标的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奖励措施: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惩戒措施: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子项目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领导小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项目组和特色项目组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项目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建设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办法自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我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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