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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2〕29号
加入时间:2013-03-05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按照《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2012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深化办学模式、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为重点,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为核心,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企业岗位用人和技术进步的需求,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建设一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使其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骨干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在资金安排上,向面向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办学的学校和项目倾斜。在建设内容上,重在强化内涵,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教育质量,原则上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二、工作程序

(一)地方预审推荐。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本地区项目学校预审遴选工作,根据中央下达的项目学校控制数(名额分配见附件3),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统一将项目学校名单及申报材料报至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

(二)中央组织复核。

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成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对项目学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抽查和答辩。

(三)社会公示。

复核结束后,在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上公布拟予立项支持的项目学校名单,公示期为一周。

(四)正式公布。

公示期满后,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公布项目学校名单。

三、申报要求

申请立项的学校应符合《2012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见附件1)。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职成〔20109号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预审推荐工作,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学校符合遴选基本条件。拟推荐的项目学校原则上应是已经各地预申报并纳入项目库的备选学校。申报时,请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本地区关于推荐申报2012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的报告1份(附申报项目学校名单、排序)。

2.各申报项目学校填写的2012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3份(格式见附件2)及全面反映学校办学条件及改革发展情况的视频资料1份(时长约15分钟)。
  
3.各申报项目学校编制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规划方案》3份(包括建设背景与基础、目标与思路、重点建设内容和主要保障措施等(编制提纲另发)。

请将以上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后,刻录为1张光盘,与所有文本材料一并于725日前报至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进入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主页,或登录中国职业教育信息资源网(www.tvet.org.cn),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专栏,浏览并下载本通知及附件的电子文档。

附件:

1.2012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

2.2012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格式)

3.2012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控制数名额分配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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