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本科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考院〔2014102

关于做好2014年本科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局,招生办(考试院),各有关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本科院校对口自主招收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教规划〔20147号)精神,2014年我区继续实施部分普通本科院校对口自主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自主招生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为了确保此项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桂教规划〔20147号文件精神,正确认识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重要意义,掌握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方法,精心做好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

各有关市、县教育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并利用当地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自治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对现代职业教育的认识。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电话联系及其他方式向本校应届毕业生和家长宣传今年的本科院校对口中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名方式,确保毕业生知晓率达100%,并动员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读本科院校。

各试点本科院校要积极主动深入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发动生源,动员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踊跃报考。

二、考生报名、推荐工作流程

(一)考生报名条件。

根据桂教规划〔20147号文件规定,报名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是我区中职初中起点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并且符合我区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非桂教规划〔20147号文件所列招生计划中对应专业的中职毕业生,不能参加报名。

(二)考生报名方式。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考生向所在中职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中职学校根据桂教规划〔20147号文件要求择优推荐。各有关中职学校须于2014430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学校所在地招生办(考试院),由县、市招生办(考试院)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并对没有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进行补报名,补报名工作参照普通高考报名的实施方法进行。由于时间紧迫,补报名考生不再安排体检。

(三)考生资格审核。

各县、市招生办(考试院)负责审核考生是否为我区中职初中起点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其是否符合我区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这两个方面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普通高考报名系统中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一栏选择中职升本科标志。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一律不能利用此次机会补报名。

有关试点本科院校在收到各试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推荐的考生名单及材料后,要组织专人对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核,特别应核对考生的中职专业是否为本校本科专业对口招收的专业,并负责通知获得本校自主招生测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现场确认和参加测试。

(四)时间要求。

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456日前将前汇总辖区内所有中职(含驻地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升本科考生报名数据库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信息处。各试点中等职业学校于201457515日将经县、市招生办(考试院)审核后的考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2014516日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名单连同校长实名推荐信和推荐材料一并报有关试点本科院校。

(五)推荐材料及要求。

校长推荐信(须有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考生个人申请、考生高考报名登记表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考生2011年度中职学校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获奖材料复印件、中职学校成绩登记表或成绩证明。所有材料均使用A4尺寸纸张,复印件由县、市招生办(考试院)审核原件后签署“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招生办(考试院)公章。各有关中职学校将以上材料按考生排名顺序及推荐学校分别装订成册。

(六)推荐比例。

根据桂教规划〔20147号文件,原则上由各中等职业学校按本校应届毕业生10%的比例择优推荐并组织参加对口招生报名。考虑各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办学水平和学生升学愿望的差异,如出现有的中等职业学校无法足额使用其推荐名额时,剩余比例名额由各市教育局在市内调剂使用;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职成处在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中调剂使用。

三、考试招生程序及要求

(一)成立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小组。

各试点本科院校要成立以主管招生副校长为组长的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校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章程和工作方案,确保本校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各试点本科院校要成立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对本校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测试、录取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试点本科院校测试。

1. 试点本科院校的测试是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安全和良好的考风考纪。

2. 试点本科院校要积极探索测试内容和形式,根据学校自身特色及招生专业的培养要求,着重对学生综合能力、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考查。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科目设置及相应考试形式。

3. 试点本科院校的测试应在2014525日之前完成。

4. 为确保试点本科院校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各有关院校在接受考生报名时可只采集考生的姓名、高考报名号等主要信息,在报名结束后再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申请提供报考本校考生的高考报名信息数据库。

(三)录取工作。

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各试点院校组织实施。

各试点院校采取自主招生办法择优录取,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批。院校测试的成绩为考生升学成绩,符合免试条件(见桂教规划〔20147号)的考生,在备注栏注明“免试”。请各校按本文附件规定的信息标准上报拟录取考生信息,上报网址如下:

教育网:http://210.36.254.47:7001/beian/

非教育网:http://218.65.204.247:7001/beian/

上报时间:2014527—28日。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于529日起对各校上报的拟录名单进行审查,如有一生多录等问题,将返还有关院校,由相关院校协商确定考生的最终录取院校。试点本科院校须将确定录取的考生名单通知其所在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试点本科院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须分别在各自信息发布平台对确定录取的考生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由于今年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启动晚于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部分已参加了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仍可以参加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考试,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录取工作在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录取和普通高考统考录取之前,一旦录取即不能换录。因此,考生在报考时应慎重选择。没有被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录取和普通高考统考录取。

四、其他

(一)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是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

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考生采用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实名推荐的形式进行初选,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要对所推荐考生的资格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宁缺毋滥。对于弄虚作假、不按考生实际排名如实推荐的学校,将责成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在其所在市或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试点本科院校必须遵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规定和要求,严禁体制外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严禁乱收费,严禁中介参与招生。对在招生录取中违反政策规定的学校,将一律取消其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试点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对院校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各市教育局、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今年的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落实招生任务。各地各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对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违法违纪的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是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改革项目,如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或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告。

(四)咨询联系人及电话:马0771—5337028;潘麒伊,0771-53194215337500(传真)。

附件:2014年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录取新生备案信息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2014417


附件

2014年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录取

新生备案信息标准

序号

字段名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备注

1

KSH

字符型

14

考生号

2

BALB

字符型

3

备案类别

3

XM

字符型

8

姓名

4

YXDM

字符型

5

院校代码

5

YXMC

字符型

40

院校名称

6

ZYDM

字符型

6

专业国标代码

7

ZYMC

字符型

30

专业名称

8

CCDM

字符型

1

层次代码

9

XZ

字符型

3

学制

10

LQRQ

日期型

8

录取日期

11

ZF

数值型

3

总分

12

KM1

数值型

3

考试科目1

13

KM2

数值型

3

考试科目2

14

KM3

数值型

3

考试科目3

15

KM4

数值型

3

考试科目4

16

KM5

数值型

3

考试科目5

17

KM6

数值型

3

考试科目6

18

KM7

数值型

3

考试科目7

19

KM8

数值型

3

考试科目8

20

KM9

数值型

3

考试科目9

21

KM10

数值型

3

考试科目10

22

BZ

字符型

30

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办公室   2014417日印发